“好吃點”狀告“吃好點”獲賠10萬元,餅幹包裝上寫“吃好點”也違法?

因爲在食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吃好點”標識,東莞市嘉華食品有限公司被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被上海法院判決賠償10萬元後,嘉華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嘉華公司的再審申請。

嘉華公司還對10萬元的賠償金額提出異議。嘉華公司認爲,公司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由於疫情原因,公司一直處於半停業狀態。被訴侵權商品爲餅幹類產品,價格便宜、利潤低,無論是嘉華公司的侵權獲利還是達利集團被侵權造成的損失均遠遠達不到10萬元。此外,法院判決嘉華公司停止侵權已經對嘉華公司產生較大的經濟打擊,由於重新更換相關包裝袋,機械設備已經產生十幾萬的損失。

達利集團答辯指出,集團於2007年經核準注冊涉案商標“好吃點”,該商標獲得過較多榮譽,在全國範圍內有極高知名度。嘉華公司的侵權標識僅對涉案商標作了文字調整,且標注的廣告語與達利集團經典廣告語相同,極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公證書顯示,嘉華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範圍廣,因此一審判決賠償10萬元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上海高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嘉華公司在同種產品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該行爲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混淆和誤認,侵犯了達利集團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涉案商標“好吃點”具有較高知名度,嘉華公司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的“吃好點”標識,與涉案商標字體、整體字形設計均近似,雖然被控侵權標識將涉案商標中的“好”和“吃”順序進行調換,但相關公衆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難進行分辨,且被控侵權產品“吃好點餅幹”外包裝上還使用了達利集團廣告宣傳語“好吃你就多吃點”,更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混淆和誤認,故嘉華公司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達利集團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其相關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賠償金額問題,上海高院審查後認爲,由於沒有證據證明達利集團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證明嘉華公司的侵權獲利,且沒有相應的許可使用費予以參考,故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嘉華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銷售範圍及銷售量、侵權持續時間、商品售價及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確定嘉華公司賠償達利集團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並無不當。

綜上,上海高院裁定駁回嘉華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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